為加速產業進行數位、淨零雙軸轉型,以及加大投資新創事業力道,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 10 條之 1、第 23 條之 1、第 23 條之 2 業於今(114)年 5 月 7 日奉總統修正公布,經濟部與財政部會同修正各相關子法,其中第 23 條之 1 子法於 11 月 20 日發布,第 10 條之 1 及第 23 條之 2 子法則於今(27)日發布。
本次產創條例修正案大幅放寬適用範圍,第 10 條之 1 設備投資抵減,增納 AI 及節能減碳項目,金額上限由現行 10 億元提高為 20 億元,並延長施行至 118 年;在鼓勵投資新創租稅優惠方面,第 23 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實收出資額門檻調降為 1.5 億元,並提高投資新創的比重;第 23 條之 2 放寬新創設立年限為 5 年,個人投資門檻調降至 50 萬元,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所得額減除上限提高至 500 萬元。各子法修正重點如次: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第 10 條之 1)
本次除保留智慧機械、5G 系統及資安項目外,也新增了 AI 及節能減碳項目,針對這些新項目,明確訂定設備或服務必須具備的技術元素或功能範圍(如具 AI 算力的推論伺服器、AI 邊緣運算設備、IE4 以上的高效能電動機、一級效率等級之高效能空氣壓縮系統等)。同時,考量軟體訂閱制已成為普遍的商業模式,授權使用軟體認列為無形資產者,也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為明確規範新舊法的適用期間,讓企業得以遵循,明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訂購,才能適用新法規定的投資項目及金額上限。另增訂業者應於訂購日次日起 2 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 1 次,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二、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第 23 條之 1)
為鼓勵小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將實收出資額門檻由 3 億元調降為 1.5 億元,並為導引資金更多、更早挹注於新創,規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設立第 3 至 5 年累計投資新創金額占實收出資額之比率,從 30% 提高至 50%,期加快新創取得資金協助。
三、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第 23 條之 2)
這次配合修法新增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的規定,明定重點產業適用領域範疇(如機器人、人工智慧、無人機系統等)。配合新創設立年限自 2 年延長為 5 年,新增管理規定,增訂新創須就募資資金擬具投資計畫,且計畫完成後要申請完成證明,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期加速新創將募得資金投入營運所需、及早完成投資。
為了讓業者能夠清楚了解申請程序、申請期限以及相關事項,各子法已明確規範資格門檻、支出適用範疇、申請流程和審查相關規定。為確保業者能夠順利申請適用,經濟部產發署會一併修正書表文件與更新設備投資抵減申辦系統(網址:www.idbtax.org.tw),前開資訊將公布於經濟部產發署網站上,方便業者隨時查詢。
經濟部產發署已規劃舉辦多場宣導說明會,活動訊息將公告於經濟部產發署網站,歡迎業者踴躍參加,善用租稅優惠措施,攜手推動 AI 應用、節能減碳及投資新創,加速產業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