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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3日審議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傳)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共用遠傳3.5GHz頻段頻率申請案,決議附附款核准共用無線電頻率,要求共同申請人提報及補正之管控能力文件應符合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若違反此項規定時,得廢止本案之核准。 

NCC考量本頻率共用申請案,涉及行動通信產業發展、公共利益暨消費者權益等重要層面,經依電信管理法及其授權法規命令: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9及20條規定,並針對頻率使用效率、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市場公平競爭影響、消費者權益影響、營運違規紀錄、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促進新興技術或服務發展、國家安全等各項審查重點,從消費者利益之保障、頻率使用效率之提升、對於行動通信相關市場之影響及其他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等予以衡酌,附附款核准本申請案,同時亦一併通過雙方合作案所涉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變更申請。附款內容為要求兩家公司應對該電信網路具有故障管理、組態管理、效能管理、帳務管理、安全管理等管控能力。 

NCC說明,兩家公司除就網路管控能力、服務品質提升、涵蓋率提升等面向提出補充說明外,並做出具體承諾如下:

一、網路獨立控管:雙方共同成立3.5GHz網路管理暨資安監督運作小組,定期開會並提出運作報告,報本會備查。

二、提升涵蓋率:雙方承諾增加建置基地臺數量共計2000臺,擴大綿密訊號涵蓋,提供消費者優質體驗。 

NCC指出,依電信管理法第58條第3項規定,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次遠傳及亞太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頻寬計有80MHz(3340MHz至3420MHz),兩家公司說明未來共用無線電頻率後,對於雙方用戶均無差別待遇共同使用網路,讓用戶擁有相同網路服務品質,並且建立消費爭議處理管道及終止或暫停服務之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確保各自用戶資料不受他方知悉。 

NCC表示,期盼雙方透過頻率共用合作的創新模式,提升臺灣整體5G基礎建設速度,後續的應用服務也能儘早推出,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提升一定程度公共利益;同時NCC將持續關注兩家公司後續營運情形,行政指導該等公司應對消費者作相關資訊揭露,以維護電信產業市場公平競爭,並維護消費者權益。